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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2-15 10:22:42.0 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访问: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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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外来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任何单位都不得单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附加条件。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四)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联合重组前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新重组公司经营范围。对照开放性领域,可以市为单位组建若干个专业性民营投资公司,聚集民间资本。
(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省投资集团、省产业投资公司、省铁路投资公司和省高技术投资公司等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入战略合作者和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入股,合理降低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广泛应用各项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参与全省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不断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环境。
(七)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与江苏等东部地区共建产业园区。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以重点项目为依托,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
(八)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综合实力。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关键领域的联合公关,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支持做好商标、品牌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和宣传,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专利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九)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配套制度。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建立政府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2011年起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享受费用补贴。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
(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担保机构。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十一)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企业上市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加强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在创业板上市。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不断更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西部证券等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鼓励陕国投、西部信托、西安信托等公司开展民营企业投融资集合信托计划。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十二)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尽快出台《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间资本设立VC(创业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逐步健全以政府产业扶持资金为基础,创业投资为核心,各类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体系和机制。
(十三)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调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有民间投资参与的村镇银行达到14家,“十二五”期间村镇银行较快发展。按照均衡发展、差别准入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3年内,全省平均每个县(市、区)拥有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五、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四)投资政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按照“公平待遇”的原则,在安排年度计划前面向社会发布投资指南,提高用于支持民间投资的资金比例,逐步达到与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比例相协调的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有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优惠政策。凡民间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国有独资项目。
(十五)财政政策。民间投资参与西部大开发29项重点领域和关中—天水经济区、陕甘宁经济区、西咸新区以及秦巴山区、白于山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西部开发资金支持政策;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全省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凡是提供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不分企业性质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十六)税费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七)土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将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纳入计划统筹考虑,对于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保障,对于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民间资本参与鼓励类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参与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的,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可由省级调剂。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
(十八)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意识。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实施为契机,积极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九)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非“两高一资”行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工商等审批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
(二十)健全中介服务组织。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投资促进会等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二十一)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十二)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与办法。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明确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任务,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门分工联系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口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省上将把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