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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2-15 10:21:51.0 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访问: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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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小型微型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城乡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市“两基地一中心”建设和“三大目标”的必要路径。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积极研究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的增长逐年扩大规模,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贫困地区倾斜。各县区都必须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扩大规模。
  市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
  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全面落实并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市、县区各级税务部门全面加强中、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逐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求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求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从2013年起执行到2015年底。
四、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类收费和罚款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不高于下限收取。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证和相关的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市中小企业局要建立市级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公示网,收费、罚款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不断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水平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券,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城和乡镇延伸,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联合银监、证监、人行等部门为企业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六、进一步强化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市、县区中小企业部门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开展企业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于被评为“质量信用A级”、市级以上“诚信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机构将优先安排贷款。
七、积极拓展民间投资领域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与小型微型企业进入非义务教育服务行业、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继续组建和扶持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并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的引导与服务。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八、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培育更多市场主体
  按照“支持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中型企业上层次”的发展要求,加大小型微型企业的培育力度。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办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后转变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并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延续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步伐
  为了实现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多种方式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市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6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不低于30%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型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成立研发机构,力争在2015年底,我市的省级中小企业研发中心达到50家。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核心竟争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上档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链的形式和发展。
十、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活动,推广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标准化、现代化、高效化。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应用推进计划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实现发展路径的战略转移。
十一、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力度
  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为平台,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社会化培训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每年培训3000名经营管理人才和创业者。在条件好的县区推广神木县“白领派遣计划”,既缓解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又为小型微型企业输送大量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费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2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成功率。对到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暂可保留在原单位。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二、全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等,大力拓展营销领域。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宣传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电子商务的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电子商务销售网络,拓展电子商务类型分销直销平台的应用。
十三、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发展
  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重点是不断完善全市26个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建设。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对工业集中区交通、供水、绿化、能源供应及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优化整合土地资源,优先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配建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助。
十四、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要求,尽快成立市、县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发挥其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各种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时支持行业商会等社会机构发挥产业联盟自身的科技、人才优势和桥梁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开展中小企业示范型服务机构认定工程。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成效突出、被广大中小企业认同的服务机构,认定为“榆林市示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示范机构优先列入中、省、市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计划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其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迅速成长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启动建设市级小型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构建市级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体系。重点在能源化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搜索营销经营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拓展市场。鼓励各类服务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
十五、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工作
  市、县区必须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合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指标任务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不断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市政府每年开展针对小型微型发展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企业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努力工作,不断优化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为全市社会经济的跨域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