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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2-15 10:20:57.0 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访问: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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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投资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满足20%的要求后,剩余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足。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作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二、扩大民营投资。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市上积极争取省上有关部门加大能源矿产资源对民营资本的配置份额,使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吸纳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市、县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扶持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按照“公平待遇”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加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优化结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引导、集群发展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通过资助、贴息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区,于2013年必须尽快设立并作出预算安排。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公中小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依法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增加信贷支持规模。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借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政府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展业务,推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开展协作,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但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综合运用资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七、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推进非公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建立非公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和扶持奖励政策,加强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在创业板上市。
八、保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市、县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营资本项目用地指标,对于民营资本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予以预留保障。民营资本投资鼓励项目,参与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的,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应及时申请省级调剂解决。
九、鼓励全民创业。加快市、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好创业园区的载体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开通创业信息服务网,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返乡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自主创业;以服务协会、培训学校、服务中心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实施主体,加大对创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创业技能;进一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的征集、筛选、推介、转化、应用等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有效项目支撑,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鼓励发展家庭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十、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的职责。各县要明确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发展目标、方向重点和步骤,体现产业特色,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产业发展规划,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加大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途径,采取委托开发经营、引进投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完善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县要加大对县域工业集中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榆林市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园区化、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在重点行业推进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不论国企民企都要纳入市、县政府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市、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应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快推进民企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行业盲目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配套协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给予中小企业倾斜。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符合中、省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作支撑,以项目带动发展。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市上要成立以开展中小企业网络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技术引进与推广应用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县区应加快设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自律性行业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能,规范发展法律咨询、科技支撑、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及协调服务。充分发挥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考核,将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数量和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入各县区年度考核目标。
十五、建立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市统计局对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强中小企业的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投资。
各县区政府及部门负有发展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不能弱化对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管理,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指导和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各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