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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12-15 10:19:47.0 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访问: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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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激活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发挥其投资效能为根本目的,围绕全市加快转型发展的总体目标,抓住省政府把榆林市确定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的机遇,按照“放手发展、积极扶持、有效引导、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切实将国家和省、部委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凡是鼓励和允许国有资本与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民间投资主体都有权了解咨询。
  (三)总体目标。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实施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年均将提升15个百分点以上,到“十二五”末,全市民间投资总量将达到40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预计1000亿元)的40%左右,其中直接融资占比达到15%以上。
二、当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培育风能、太阳能、物联网、新兴装备制造业、生态与节能环保、生物、微电子、新材料与新型显示、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扩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一批重点“三创”(创新、创业、创意)载体。
  (五)现代服务业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旅游、研发、物流、金融、信息、电子商务、期货贸易、连锁经营、第三方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旅游集聚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物流资源空间布局,切实加快榆阳区与绥德县两个现代物流园区建设步伐,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同时,推动建设榆林金融商务区,积极发展信用担保公司、融资中介、信用评级、风险评审等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商业批发零售业、商品及要素市场、房地产业、导游、健康护理、家政服务等传统服务业规模和发展水平。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服务业社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六)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广告、印刷、动漫、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以及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产业和文化创意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社、电影院和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
  (七)现代高效农业领域。坚持突出区域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继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投资实施现代特色高效农业及其规模化、集约化工程。大力发展种植、养殖、加工业,培育龙头企业和种养、加工大户,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绿色无公害为目标,以园区建设为载体,发展现代特色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围绕做大绿色农业、做强园艺蔬菜、做精畜牧业、做优粮经和其它特色产业,延长产业链,搞好深加工,打造优质名牌,提升附加价值,发展设施农业。
  (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盐等能源资源与铁路、电信等领域,以参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勘探、开发、转化利用和建设、运营;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建设公路、航空、水运、港口及车站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利、人防工程等项目;振兴和改造提升皮革、毛纺、织造、服装、中药材等传统产业,提高其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同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护区改造和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九)鼓励民间投资优化发展。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为社会生产与人民生活服务的各类配套服务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并通过合理调控“煤、油、气、盐”、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精细化工等行业产业规模,促进民间资本依靠现代科技,加强自主创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化存量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切实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加快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做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永续发展。
  (十)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创业,自建或投入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和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应用推广能力,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80%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打造精品名牌,实现产品更新换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和发展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和自有知识产权,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利用好“两种”资源,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十一)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根据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榆横”和“榆神”等市县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打造区域特色突出的专业园区,并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集聚、优势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不断提高集约化水平。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科研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资本和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切实提高外向型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
四、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进行出资,以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投资发展产业项目和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各类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与新型业态项目,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
  (十四)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及公用领域现有企业的重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造和企事业单位的改组转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引导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间的收购、兼并、联合,做优做强做大企业,积极培育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企业上市的补贴和奖励政策,使民间投资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进一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十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服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股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公司)、股权交易、私券基金、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证券、保险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控股、参股或者以BOT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保以及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用房等项目。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创造条件,促进公平竞争、激发民间投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方式投资城建项目。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强大力量,通过实施项目法人招标、重点功能区域成片开发招标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投资者,由项目法人、专业组织、民营企业、联合体等实施区域开发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尽快形成市场主导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与经营格局。
五、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八)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努力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充实各级各类财政引导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结构调整、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节能减排、各类园区和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发展与品牌建设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并以工业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2%逐年予以充实。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尽快设立和充实相应引导扶持资金。
  (十九)着力缓解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困难。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进一步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减少受限条件,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督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通过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减轻担保机构压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进行市场直接融资。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民间投资项目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倾斜,更好的服务能源型城市转型跨越发展。促进银行投放信贷资金和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二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要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民间资本投入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领域的新开工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受理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和刁难。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与国有投资实行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后收费价格。
  (二十二)进一步增强投资项目供地保障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在一定期限内,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闲置土地或标准厂房,投资产业项目,并可分期限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经营性用地,在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小宗地用于民间投资开发利用。允许民间投资项目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与生态环保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沙、荒坡、荒沟、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发展产业项目。民间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重点倾斜,保障供应。
  (二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对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新进入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通过实施首购、首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速市场化、产业化。
六、进一步优化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四)切实规范对民间投资的监管。在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搞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监管。
  (二十五)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要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部门作风,全面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改进审批方式,积极建立并推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部门间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各级主管部门从接到民间投资人或民营企业有关申请后,应依法及时予以回复。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济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十七)健全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投资信息引导。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投资促进会等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二十八)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各类形式的“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和乱拉赞助”等行为;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大力宣传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明确职责分工,进行制度创新,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附注:本实施意见中的民间投资——是指城镇投资中除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之外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个人合秋等个体经营机构的投资。)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